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34号 原告胡林峰,男,1962年11月9日生,汉族。 被告吕霞,女,1962年1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正云,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系被告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林峰诉被告吕霞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林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林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胡林峰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燕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人民陪审员 郭 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