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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魏某某,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宋某,女,1990年3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魏某某,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宋某,女,1990年3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魏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