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991号 原告高某某,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玉峰,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陈培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