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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991号 原告高某某,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玉峰,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991号
原告高某某,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玉峰,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陈培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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