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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岢与高一岚、第三人张爱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1号 原告高一岢,男,1945年3月5日出生。 被告高一岚,男,1944年11月7日出生。 第三人张爱琴,女,1956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一岢诉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1号
原告高一岢,男,1945年3月5日出生。
被告高一岚,男,1944年11月7日出生。
第三人张爱琴,女,1956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一岢诉被告高一岚、第三人张爱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一岢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一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一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高一岢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