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1号 原告高一岢,男,1945年3月5日出生。 被告高一岚,男,1944年11月7日出生。 第三人张爱琴,女,1956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一岢诉被告高一岚、第三人张爱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一岢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一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一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高一岢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