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靳满仓与周五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607号 原告靳满仓,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志国,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五勤,男,成年人。 原告靳满仓诉被告周五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607号
原告靳满仓,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志国,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五勤,男,成年人。
原告靳满仓诉被告周五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青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满仓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五勤经传票伟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7日,被告周五勤购买原告靳满仓的叉车一台,欠原告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偿还了20000元,余款40000元至今分文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000元。
被告周五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关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7日,被告周五勤购买原告靳满仓的价值60000元的叉车一台,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自2013年1月23日至2014年1月7日先后分三次共偿还20000元,下余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周五勤于2012年11月27日向原告靳满仓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靳满仓将其拥有的叉车的所有权转移给被告周五勤,由被告向其支付价款,双方之间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60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之间因买卖合同关系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予清偿。但其虽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偿还20000元,下欠40000元至今未付,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五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偿还原告靳满仓货款40000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周五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楚 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