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25号 原告郭某某,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 员代 创 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