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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妞与赵灿发公路客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847号 原告赵玉妞,女,1958年3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灿发,男,1966年6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847号
原告赵玉妞,女,1958年3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灿发,男,1966年6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妞诉被告赵灿发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妞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玉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玉妞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