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847号 原告赵玉妞,女,1958年3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灿发,男,1966年6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妞诉被告赵灿发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妞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玉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玉妞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