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18号 原告白爱民,男,1955年6月5日出生。 原告白三海,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 原告李华民,男,1967年2月7日出生。 原告尹卫林,男,1973年7月9日出生。 以上四原告均委托代理人连新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郑市和庄镇苟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尹勇现,村长。 被告新郑市和庄镇碾岗赵村碾岗赵村生产组。 负责人李伟,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爱民、白三海、李华民、尹卫林诉被告新郑市和庄镇苟郑村民委员会、被告新郑市和庄镇碾岗赵村碾岗赵村生产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爱民、白三海、李华民、尹卫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悦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