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32号 原告秦贡伟,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红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贡伟诉被告高红涛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贡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红欣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鲁 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