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文超,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全金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启明。 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全金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64元减半收取11432元,由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