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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11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董某某,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11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董某某,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惠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