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11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董某某,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惠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