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15号 原告陈福治,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唐绍峰,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治诉被告唐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福治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陈福治负担。 审 判 长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