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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治与唐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15号 原告陈福治,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唐绍峰,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治诉被告唐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15号
原告陈福治,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唐绍峰,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治诉被告唐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福治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陈福治负担。
审 判 长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