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141号 原告王磊,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 被告庞桂清,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 被告耿秋峰,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庞桂清、耿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王磊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