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86号 原告李敬文,男,1967年1月6日出生。 原告汪成奎,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 原告汪成海,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 原告黄祥坳,男,1989年5月1日出生。 上述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现伟,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振宪,男,1952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京楼,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京楼,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君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玉,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文、汪成海、汪成奎、黄祥坳诉被告李亮程、崔振宪、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君利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敬文、汪成海、汪成奎、黄祥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敬文、汪成海、汪成奎、黄祥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敬文、汪成海、汪成奎、黄祥坳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2元,减半收取2491元,由原告李敬文、汪成海、汪成奎、黄祥坳负担。 审 判 长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耿建坤 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楚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