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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留峰与河南新华置业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张留锋,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新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建超,董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张留锋,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新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建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留峰诉被告河南新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置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留锋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留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72元,由原告张留锋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