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张留锋,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新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建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留峰诉被告河南新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置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留锋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留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72元,由原告张留锋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