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81号 原告娄松铭,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俊杰,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志军,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松铭诉被告吴俊杰、刘志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松铭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松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松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娄松铭负担。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卢丽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