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少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孟某某,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 原告肖某某,女,1953年12月16日出生。 原告谷某某,男,2008年2月2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孟某甲,女,1983年5月6日出生,系原告谷某某之母。 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米涛,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丽,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肖某某、谷某某诉被告丁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肖某某、谷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肖某某、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肖某某、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7元,由原告孟某某、肖某某、谷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梅香 人民陪审员 魏学锋 人民陪审员 王建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亚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