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942号 原告周文亭,男,1968年5月8日出生。 被告周建龙,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周军力,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亭诉被告周建龙、被告周军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亭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文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文亭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周文亭负担。 审 判 长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 人民陪审员 耿建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