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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郑与赵功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刘郑,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小帅,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功臣,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郑诉被告赵功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刘郑,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小帅,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功臣,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郑诉被告赵功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刘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郑负担。
审 判 长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胡国文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