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刘郑,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小帅,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功臣,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郑诉被告赵功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刘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郑负担。 审 判 长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胡国文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