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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明丽与牛战军、牛亚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1号 原告任明丽,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 被告牛战军,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 被告牛亚鹏,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明丽诉被告牛战军、被告牛亚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1号
原告任明丽,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
被告牛战军,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
被告牛亚鹏,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明丽诉被告牛战军、被告牛亚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明丽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明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明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任明丽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