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1号 原告任明丽,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 被告牛战军,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 被告牛亚鹏,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明丽诉被告牛战军、被告牛亚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明丽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明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明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任明丽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