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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威与常保海、冯凤勤、孟慧平、常恒轩、常凯歌、常界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39号 原告刘威,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保海,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凤勤,女,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孟慧平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39号
原告刘威,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保海,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凤勤,女,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孟慧平,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常恒轩,男,201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常界格,女,200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常凯歌,女,2006年8月3日出生,汉族。
上述六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岗位,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六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东岳,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威诉被告常保海、冯凤勤、孟慧平、常恒轩、常凯歌、常界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威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威负担。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卢丽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