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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国华、袁雪培与李保敏、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399号 原告杜国华,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 原告袁雪培,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辉,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保敏,女,1970年9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399号
原告杜国华,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
原告袁雪培,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辉,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保敏,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相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黎明,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钰涛,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华、袁雪培诉被告李保敏、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国华、袁雪培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杜国华、袁雪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国华、袁雪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为1625元,由原告杜国华、袁雪培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张广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