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399号 原告杜国华,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 原告袁雪培,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辉,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保敏,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相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黎明,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钰涛,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华、袁雪培诉被告李保敏、国网河南新郑市供电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国华、袁雪培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杜国华、袁雪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国华、袁雪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为1625元,由原告杜国华、袁雪培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张广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