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玉民,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玉民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玉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1月28日7时左右,被告人冯玉民到新郑市梨河镇妇幼保健院二楼妇产科护士站,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翟某放在护士站桌面上的一部三星I9300手机盗走,后在其离开时被翟某发现,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20元。 2、2014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冯玉民伙同高向东(另案处理)乘坐刘胜利(另案处理)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TR190出租车到新密市曲梁中心医院家属院,将被害人樊某某停放在院内的车牌号为豫AOLM67黑色大众轿车左后侧车床玻璃用螺丝刀撬开,先后从车内盗走两个包,将其中一个女式包内的一对白金耳环和一条白金镶钻吊坠盗走,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5克白金耳环价值1900元。 3、2014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冯玉民伙同高向东乘坐刘胜利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TR190出租车到新郑市城关乡天欣路,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天欣路路西居民楼前的车牌号为豫KN3307号比亚迪轿车左前侧玻璃用螺丝刀撬开,盗走车内咖啡色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000元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4、2014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冯玉民伙同高向东乘坐刘胜利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TR190出租车到新郑市卧佛寺九巷,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巷口的车牌号为豫A6816D黑色大众轿车右后侧车玻璃用螺丝刀撬开,车内无财物被盗。 5、2014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冯玉民伙同高向东乘坐刘胜利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TR190出租车到新郑市轩辕路安居小区,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小区17号楼的车牌号为豫A688YF银白色起亚K2轿车右侧前后两扇车玻璃用螺丝刀撬开,车内无财物被盗。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冯玉民第一起系犯罪未遂,具有流窜作案、曾因盗窃受刑事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冯玉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玉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玉民系主犯,经查,综合各被告人供述,能够证实冯玉民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为从犯,对该指控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冯玉民应根据上述法定刑幅度及查明的量刑情节判处适当刑罚。 在对被告人冯玉民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指控的第一起、第四起、第五起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4、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5、具有多次盗窃、流窜作案情形,可以从重处罚;6、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可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赃款、赃物应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玉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执行的8日,应予以扣除,即从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吴云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玉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