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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杰与杨永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16号 原告李清杰,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社教,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永坡,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留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16号
原告李清杰,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社教,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永坡,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留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杰诉被告杨永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清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红欣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鲁 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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