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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振宇与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62号 原告司振宇,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高勇,男,1980年3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振宇诉被告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司振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62号
原告司振宇,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高勇,男,1980年3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振宇诉被告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司振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司振宇承担。
审 判 员  李 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