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73-1 原告陈伟东,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游学立,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东诉被告游学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东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伟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陈伟东负担。 审 判 长 代蔚青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