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1号 原告彭永献,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永峰、刘发勤,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旭峰,又名白峰,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永献诉被告白旭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永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红欣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鲁 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