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申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民初字第1178号 原告申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某某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民初字第1178号
原告申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某某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庆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22日在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2010年11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甲,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后被告因为家庭琐事经常拿刀威胁、恐吓原告,更有自残行为,且双方性格相差太大,被告性格内向、偏激,夫妻之间犹如陌生人,在一起吃饭也说不上一句话;被告根本不履行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婚生子上学和平时开销的费用大多由原告一人承担,实在是有心无力,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在原告生病后,被告不管不问,还说出对此无能为力的话,原告真是伤心欲绝。被告的父母和舅舅曾经多次说过被告所挣的钱都用于玩游戏了;期间被告使用的信用卡所欠8000多元的大额欠款也由原告想办法还清,但被告拒绝说出该欠款用在何处,原告认为夫妻之间对于家庭开支和照顾孩子都有义务,被告作为父亲和丈夫却不管不问,对待家庭和子女没有一点担当,原告一再的迁就被告,试图改变被告能回心转意,承担起一个丈夫和父亲应该的责任和义务,然而被告毫无改变、一如既往,谎话连篇的欺骗原告,没有一句实话。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郭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法律规定每月承担抚养费,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依然存在,仅是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不愿意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1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27日其儿子郭某甲出生,原、被告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吵架,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法定离婚条件,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申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