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281-1号 申请执行人袁生吉,男,1953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汤亚初,男,1959年4月生,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袁生吉与被执行人汤亚初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一督字第1号支付令,于2013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汤亚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汤亚初于2013年6月9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汤亚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汤亚初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