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30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7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3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王珂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好博于2013年9月2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9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