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北执字第4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刘亮亮,男,1985年8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武晓昆,男,1982年6月生,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刘亮亮、武晓昆公证执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中证经字第3104号公证书,于2013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武晓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晓昆于2013年8月22日前按公证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晓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晓昆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