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42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秦某伙同秦某某利用秦某协助政法机关办案做保安工作的便利条件,在政法机关办理的冯某案件过程中,敲诈勒索冯某之妻冯某某人民币100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秦某之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秦某辩解冯某家属给其5000元系出于让其帮助照顾冯某而支付的报酬。其因其他违规事情接受领导询问时即如实交待其从冯某家属处获利10000元的事实,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秦某等人利用秦某协助政法机关办案做保安工作的便利条件,在政法机关办理的冯某案件过程中,敲诈勒索冯某之妻冯某某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秦某供述证实,2014年7月,其在恩东宾馆协助办案机关看管冯某时得知冯某系其同乡,冯某请其帮忙联系他家人。一周后其和其父亲秦某某到秦某甲家中和冯某家属见面,其告知冯某家属称冯某在饮食、睡眠等方面情况不好,冯某家属听后很害怕即给其5000元钱让其照顾冯某,后其到门口听到冯某家属又给其父亲一些钱,回家后其父亲称冯某家属共计给10000元钱。 二、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的一天,其儿子秦某说他协助办案机关看管一个叫冯某的人,想和冯某家属见面谈下帮忙的事情。其带着秦某到秦某甲家和冯某家属见面,当时其没有仔细听他们交谈内容,后冯某的爱人给其一个信封,信封内装有5000元钱,外边有5000元钱。 三、证人冯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其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监视居住。当年7月10日,其在自书材料时得知房间内保安与其是老乡,其即让对方给其家属捎信不要担心其。 四、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其丈夫冯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办案机关调查。2014年7月25日左右的一天,自称在办案机关当保安的秦某及他父亲托人联系其,见面后秦某称他配合办案机关看人,在押人冯某在饮食、睡觉等方面情况均不好,秦某让其拿5000元请其他保安的客,以便照顾冯某。其听后非常难受,就拿5000元钱给秦某。后秦某的父亲拉走冯甲说话,过会儿冯甲称秦某父亲说其比较吝啬,所以冯某会受罪,其就又拿出5000元给秦某。 五、证人冯甲证言证实,其哥哥冯某于2014年7月份被相关机关调查。当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其嫂子和其一起去和一个看管冯某的保安见面。其二人和保安及保安的父亲见面后,保安称他在办案机关看管冯某,并称冯某在里面比较受罪,他可以帮忙找人照顾冯某,意思是给其嫂子要钱,其嫂子即给保安5000元钱。后保安的父亲将其拉到一边说其嫂子太吝啬,并称冯某很受罪,其嫂子就又给保安5000元钱。 六、证人秦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其打电话问其是否认识冯某,其说认识。秦某某说他儿子秦某正好看管冯某,想和冯某家人见面让冯某家人拿点钱买烟吸。过了几天后,秦某某、秦某和冯某的妻子、妹妹在其家中见面谈事情,当时其在里屋有事,约半个小时后他们就都离开了。 七、冯某对被告人秦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退赃证明、秦某的前科处理文书。 八、证人保安队长李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恩东宾馆保安队长。其所在的保安队在协助政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人向外界透露案件信息,后其发现秦某行动异常。随后其向秦某核实情况时,秦某交待他伙同他父亲秦某某向冯某家人要钱的事实,且秦某按照其的要求打电话将其父亲叫来。秦某某来后将向冯某家属索要的10000元交给办理冯某案件的政法机关,后其打电话报警。 九、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秦某及秦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18时许,被恩东宾馆保安队长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勒索钱财,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在未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其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其向他人勒索财物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其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本案所退出赃款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科 审 判 员 王瑞霞 人民陪审员 付丽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