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文法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王保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荀保生,男,汉族。 本院执行的王保成申请执行荀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荀保生未履行(2014)文民二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荀保生名下银行存款壹仟壹佰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