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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成申请执行荀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文法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王保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荀保生,男,汉族。 本院执行的王保成申请执行荀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荀保生未履行(2014)文民二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文法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王保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荀保生,男,汉族。
本院执行的王保成申请执行荀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荀保生未履行(2014)文民二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荀保生名下银行存款壹仟壹佰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郭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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