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高东成,男。 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高白塔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重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高白塔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高白塔村村民委员会在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高白塔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高白塔村村民委员会在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农经站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高白塔村村民委员会在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农经站的存款7 216.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岳志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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