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21-2号 申请执行人牛书林,男。 被执行人李春雨,男。 被执行人金会玲,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春雨、金会玲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金会玲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金会玲在金融机构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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