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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申请执行贾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 被执行人贾某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贾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

被执行人贾某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贾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某某在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贾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贾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老六庄村村委会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贾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老六庄村村委会的福利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岳志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