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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合安申请执行李帅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499-3号 申请执行人代合安,男,汉族。 被执行人靳宗云,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帅,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龙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499-3号

申请执行人代合安,男,汉族。

被执行人靳宗云,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帅,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龙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帅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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