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53-2号 申请执行人姬志红,男,汉族,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刘建东,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郝扶生,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城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8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郝扶生在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贺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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