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元振清,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毛建华,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河南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泽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南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22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