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53-1号 申请执行人姬志红,男,汉族,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刘建东,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郝扶生,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城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8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45749.9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