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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志红与刘建东、郝扶生、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53-1号 申请执行人姬志红,男,汉族,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刘建东,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郝扶生,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53-1号

申请执行人姬志红,男,汉族,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刘建东,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郝扶生,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城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8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45749.9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