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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秀花与河南黎阳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汤执字第98号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河南黎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 法定代表人常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1年5月11日作出的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汤执字第98号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河南黎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

法定代表人常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1年5月11日作出的(2011)汤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黎阳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黎阳建设有限公司在七日内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黎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刘 炳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新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