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220-3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东,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王春生,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傅鹏飞,男,汉族,职业不详。 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汤执字第2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傅鹏飞个人财产豫EKXXX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查封傅鹏飞个人财产豫EKXXX小型汽车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傅鹏飞个人财产豫EKXXX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