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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珍与李爱红、李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66-1号 申请执行人王桂珍,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李爱红,男,汉族,个体运输户。 被执行人李爱军,男,汉族,司机。 本院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汤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66-1号

申请执行人王桂珍,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李爱红,男,汉族,个体运输户。

被执行人李爱军,男,汉族,司机。

本院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汤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爱军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爱军在银行的存款八万元。

审判员  张曙玮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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