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汤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王曙光,男,汉族。 被执行人汤阴县农机新技术推广服务站,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李红国,该站站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年9月29日作出的(2009)汤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汤阴县农机新技术推广服务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汤阴县农机新技术推广服务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汤阴县登记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汤阴县农机新技术推广服务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汤阴县农机新技术推广服务站位于汤阴县的楼房9间。 被执行人汤阴县农机新技术推广服务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 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子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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