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78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4263.7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刘 炳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