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83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立,男,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王安,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天伟,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刘建立、王安申请执行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刘建立、王安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汤城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