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安阳市公安局文惠派出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伟、代理检察员王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尚燕林、申国强(均已判决)在汤阴县电业局、汤阴县人民医院附近,由郭某某假扮买药人,尚燕林假扮电业局工作人员、申国强假扮县人民医院主任,设置圈套,以买卖治疗癌症药品可以赚取高额差价为诱饵,骗取汤阴县白营镇西石得村村民赵某某现金1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证明、破案报告、本院(2014)汤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吉政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明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