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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东与王春生、傅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220-4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东,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王春生,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傅鹏飞,男,汉族,职业不详。 本院在执行王文东申请执行王春生、傅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220-4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东,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王春生,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傅鹏飞,男,汉族,职业不详。
本院在执行王文东申请执行王春生、傅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文东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文东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汤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