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汤城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李娜,女,1981年5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国庆,男。 被告侯林,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 原告李娜诉被告侯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庆、被告侯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娜诉称,2013年6月18日,被告侯林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李娜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欠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 被告侯林辩称,原告提交的欠条是被告书写的,但是该钱被告不应该偿还。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子后,因为有质量问题,原告一直推托不予修理,打欠条时房子就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至今仍未给被告修理房屋。因为是熟人介绍,所以被告就先给原告打了欠条。被告的房子维修大致需要4000元左右,加上各种物质会超过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被告侯林向原告李娜出具了欠据,欠据上载明:“今欠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侯林,6.18”。原告诉称其为被告装修房屋,交工时经双方同时在场验收合格,被告是在装修验收后,因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不是装修质量有问题而欠下的工程款,为此,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据1份。被告认可该欠条是其所写,但被告辩称是因为原告给被告装修房屋有质量问题,所以其不同意偿还原告该欠款,为此,被告提交房屋装修照片2张。原告对被告提供的2张装修照片不予认可,并称被告验收后才给其出具的欠条,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不会向原告出具欠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侯林出具的欠据、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告李娜与被告侯林的陈述及被告候林给原告李娜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侯林应按其给原告出具的欠据偿还所欠原告的款项。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为其装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仅提供2张照片,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称被告验收后才给其出具的欠条,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不会向原告出具欠条,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侯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娜欠款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侯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燕艳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