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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3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行政拘留七日,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3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5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胜利、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温州步行街向刘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毒品冰毒一包,重0.84克;后从贾某某身上查获毒品一小包,重0.22克。经鉴定,该两小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某系在公安机关控制下完成毒品交易。贾某某案发前吸食毒品。
还查明,被告人贾某某被抓获后主动检举揭发其上线贩毒人员张某某,并带领公安机关在张某某家中搜出毒品四小包,重3.03克,张某某尚未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上缴毒品单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重1.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贾某某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确有犯罪发生,虽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但未成功,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5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艳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金灿
责任编辑:海舟